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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南京航道局医疗费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单位: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08-03 阅读次数:240 [打印本页]
 

长江南京航道局医疗费管理规定

1997年1月29日经长江南京航道局首届二次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一、 基础医疗费发放规定:
⒈工龄15年以下(含15年)一年发给基础医疗费100元。
⒉工龄15年至30年(含30年)一年发给基础医疗费200元。
⒊工龄30年以上一年发给基础医疗费300元。
基础医疗费由个人自行掌握,节约归己。费用超出后,先扣除基础医疗费,超出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

二、 看病、住院指定医院:
南医二院、四一四医院、港口医院、工人医院、鼓楼医院、中大医院、省中医院、军区总医院、市第一医院、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市肿瘤医院、市皮肤病医院、市胸科医院,市脑科医院。
(上述医院专家门诊除外)

三、 医疗费报销规定:
 ⒈职工(含退休)、独生子女看病必须到指定医院(急诊除外),就诊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100元,报销凭病历、发票、双处方,住院凭住院明细表、出院小结,经审核后方可报销。擅自到非指定医院就诊,一切费用自理。(门诊、住院个人负担费用见附表)。
 ⒉离休人员在卫生所及指定医院就诊,按有关文件精神享受医疗费报销规定。
 ⒊独生子女:
①独生子女医疗费按南京市有关规定由双方单位按“男单年女双年”轮流负担至18周岁。对一方支付不了的且按年度又不在我单位报销的医疗费,我单位一概不负担其医疗费。
②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当年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年底发给医疗补贴费200元。
③丧偶或离婚后,上述费用由抚养孩子一方的工作单位负担。
 ⒋家属:
凭家属证在卫生所或指定医院就诊,报销其药品费、手术费、输血费的一半,非指定医院不报销。
 ⒌用药范围:
离休人员、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及独生子女凡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内的药品可以报销,超出此范围的药品不予报销。确因抢救必须使用的白蛋白、干冻血浆、脂肪乳、复方氨基酸等营养药,凭审批手续,职工、退休人员报70%,离休人员报80%。
 ⒍特殊检查:
超过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如CT、电子彩色内窥镜、核磁共振、动态心电图、彩超等检查报70%。
 ⒎特殊治疗:
①对高压氧、震波碎石、射频疗法、腹腔镜手术报70%。
②安装人工器官按国产价格报销80%,国产人工晶体报销报80%,人工胯关节报9000元,超出部分自理。
③对中子刀、细胞刀、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搭桥、冠状动脉扩张成型术、动脉血管置放支架、心脏瓣膜置换术(国产)、肾移植、肾透析、安装心脏起搏器(国产)及使用进口一次性贵重材料等报销80%。
④超声乳化白内障(使用进口乳化仪)手术每例报销标准2300元。(含材料费、药品费及手术前后各项检查费,不含晶体费、床位费)

四、 符合下列情况者,医疗费报销规定:
 ⒈家住外地的退休职工,一年发给医疗承包费600元,所就医的医疗费超过600元以上的,将处方、发票寄往卫生所,住院的需附住院明细表、出院小结,报销比例按卫生院自付20%,县级以上医院自付10%的规定报销。
 ⒉患有国家规定的特殊病(如甲类传染病,狂燥性精神病),及实行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的医疗费,据实报销,并纳入本人基础医疗费。
 ⒊职工因工患有血吸虫病造成严重并发症的,在治疗过程中,经西药治疗,药品费自付5%,经中药治疗,药品费自付15%,其它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⒋患有癌症、精神病的病人,在治疗此类病的过程中,经西药治疗,医疗费自付5%,经中药治疗,药品自付15%,其它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⒌职工因工(公)负伤,应在省市级医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在附近医院抢救),首次医疗费用据实报销,并纳入本人基础医疗费,以后治疗原发病按正常看病支付费用。
因工(公)致残需装假肢,假眼及假齿等,由局劳保委员会核定审批,费用据实报销,并纳入本人基础医疗费。
⒍经抢救无效死亡职工在死亡前一周内的医疗费具实报销。
⒎家属及家属工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前一周内的医疗费报销80%。

五、 凡下列情况者,医疗费全额自付:
 ⒈交通肇事、酗酒、打架斗殴、家畜咬伤、自杀、从事第二职业期间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⒉国家和省市规定自费的药品费;
 ⒊擅自自购药品的药品费;
 ⒋挂号费、出诊费、咨询费、救护费、陪护费、工本费、冷暖费、煎药费、气功治疗费、产妇卫生费、婴儿住院杂费、智力检测费、非危重病人的输血费及各类型的健康检查费、免疫制品费、生理缺陷整容、各种矫形费,镶牙费、保健器材费、近视(斜视、弱视、弱智儿童)病残儿童鉴定费、不孕症医疗费、特检加快费等。
⒌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及未婚先孕的医疗费;

六、 职工住院期间借款规定:
 ⒈职工住院入院费用由职工自行垫付。
 ⒉ (职工含退休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因经济困难需要借款的,一律凭住院催款单到卫生所办理借款手续,每次借款额2000元。
 ⒊因重大疾病费用需在万元以上的,单位借款70%,原则上借款不突破4万元。
 ⒋离休干部凭住院通知单到卫生所办理借款手续,每次借款额3000元。费用在万元以上的,单位借款90%。
 ⒌住院职工在出院后,必须在一周内及时到卫生所办理结帐手续。报销手续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规定:
 ⒈职工(含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因病住院,按普通病房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⒉南京职工需到外地就诊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就医,报销时凭双处方、发票、病历经审核按规定报销。
 ⒊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欺骗行为,一经查实按其报销费用的5倍罚款,并从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还将给予行政处分。对举报者,除进行保护外,给予适当奖励。
 ⒋由于医疗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广泛用于临床,在超出以上规定报销范围的各项检查与治疗,以南京市卫生局文件为准,一般个人自付不得低于20%。
 ⒌各基层单位可参考本通知精神,依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征稽站按各工作点指定医院就诊。
希望全体职工自觉遵守P>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原各项医疗费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长江南京航道局机关事务中心2004年4月30日

征稽站指定医院:
 南通征稽站: 南通附属医院、                         南通港口医院
 张家港征稽站: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第二人民医院
 江阴征稽站: 江阴第一人民医院、                       第二人民医院
 高港征稽站: 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泰兴第三人民医院、                      港区医院
 马鞍山站:马鞍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马鞍山市十八冶医院、                      马鞍山市港口医院
 芜 湖 站: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
      芜湖市弋矶山医院
      芜湖市中医院
 铜 陵 站:铜陵市第一人民医院
      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
      铜陵市港口医院
 池 洲 站:贵池市第一人民医院
      贵池市第二人民医院
      贵池市中医院
 安 庆 站:安庆市立医院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安庆市中医院

 

 

 

2004年医疗费管理规定一览表

一、 门诊自付费用



自付医院类别

卫生所

港口医院

中大医院、鼓楼医院、工人医院、、四一四医院、南医二附院、省中医院、军区总医院、市第一医院、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市肿瘤医院、市皮肤病研究院、市胸科医院、市脑科医院

在职职工

10%

12%

20%

退休职工

10%

12%

20%

独生子女

10%

12%

20%

中外合资
进口药品

20%

30%

30%

100元以上
单项特检费

 

30%

30%


注:
非指定医院就诊、药店购买药品的一切费用自理。

二、 住院自付费用



自付医院类别

卫生所

港口医院

中大医院、鼓楼医院、工人医院、、四一四医院、南医二附院、省中医院、军区总医院、市第一医院、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市肿瘤医院、市皮肤病研究院、市胸科医院、市脑科医院

在职职工

 

5%

10%

退休职工

 

5%

10%

独生子女

 

5%

10%

中外合资
进口药品

 

20%

20%

100元以上
单项特检费

 

20%

20%

 

注:非指定医院就诊、药店购买药品的一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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